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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
应当删除不可信信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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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五年保留期从还清欠款开始计算。不能误以为不良记录五年后会自动消失,欠的钱不用还。如果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的信息需要履行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从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也就是在黑名单中解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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