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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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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清算后的个人负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年度清算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由本人或配偶扣除的未成年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在8万元的限额内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大病医疗支出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唯一不是定额抵扣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每年80000元的限额内,据实抵扣。比如,个人负担是50000元,就可扣除35000元。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是按年来计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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