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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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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清算后的个人负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年度清算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由本人或配偶扣除的未成年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大病医疗可以记录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限额扣除。简而言之,个人负担部分在15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温馨提示:进行此扣除需保留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注:月起征点5000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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