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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于1997年生效后,短短14年间,我国对其进行了8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1),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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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如,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二)保障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如,专门规定了保障起诉权利的条款,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如,有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有限调解等。 (四)优化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 (五)健全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如,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等。 (六)完善诉讼程序,推动程序的科学化。如,增加了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不再使用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明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修改审限等。 (七)规范申请再审程序,构建审判监督机制。如,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等。 (八)加大行政裁判执行力度。如,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有修改宪法这一项,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为我国宪法需要修改,则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进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可以分为全部修改和部分修改。我国建国以来,实行过四部宪法,即1954宪法(之前由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来充当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和现在正在实行的1982宪法。这些其实并不是一次次的制宪,而是对于宪法的四次全面修改。而针对1982宪法,至今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分别对其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修改的部分主要是针对经济政策。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2条,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确保准确,及时的调查,了解犯罪事实,正确执行法律,惩治罪犯,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起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和其他权利,以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删除第二段。 2、将第20条修正为:“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一审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1)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活动的案件;”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3、将第31条修正为:“本章中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文员,翻译和鉴定人。”辩护人和检察官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要求逃避并申请重新审议。” 4、修正第33条的内容如下:“自调查机构首次审问以来,犯罪嫌疑人已受到讯问,或已采取强制措施。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调查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其抗辩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移送之日起三日内。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请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其监护人或者封闭人。亲戚也可以充当代理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后,应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5、修改第三十四条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的,,他或他的近亲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一名律师提供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人,聋人或愚蠢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律师。保卫他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6、将第35条修正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无罪,轻罪或减轻罪名或免除刑事责任,提交材料和意见。 7、在第36条中增加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投诉和指控;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并向侦查机关学习有关嫌疑人的犯罪和案件的情况。,发表评论。“ 8、将第36条更改为第2条,将第37条和第38条修改为:“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见面并进行沟通。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在押的被告人见面并进行沟通。“如果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书和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正式信件,以便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见面,拘留中心应及时安排会议,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在条款中增加了条款,修正本身是常见的,对于特定的修正和补充,请寻求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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