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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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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十四条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删去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以下亮点:一、“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证据制度在保证案件质量和正确定罪量刑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本修订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不得强迫自我证明的犯罪,是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亮点之二。第三,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判限额。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一审案件的审判限额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律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限额为20天。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可以在受理后第一级人民事诉讼后第一百五十四个月内审理。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只有法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阅卷。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判限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质量,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亮点3。第四,明确二审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经标记后,合议庭审讯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清楚的,不得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议案件进行审理。第五,亮点五:增加四个新的刑事诉讼法,即第五个特殊程序,对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政策、原则和有关程序作出特殊规定。此外,还建立了特殊规定。
新《刑法》于1997年生效后,短短14年间,我国对其进行了8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1),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2),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3),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4),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5),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6),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7),2014年10月31日的刑法修正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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