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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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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得检查被执行人以下财产,没收,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需生活费用根据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物品。(四)未公开发明或未公开的着作。(5)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用于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得到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扬的物品。(7)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议和其他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
1、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银行冻结存款是指因某种原因被银行冻结不能正常支取的存款。由于这部分存款被冻结,不再具有货币资金的支付手段功能,因此应将确认为其他资产。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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