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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冻结最新规定

2021-10-28
人民法院不得检查被执行人以下财产,没收,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需生活费用根据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物品。(四)未公开发明或未公开的着作。(5)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庭用于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得到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扬的物品。(7)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议和其他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检查、扣押、冻结的财产。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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