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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的。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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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或住所、所在单位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17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所最长可以拘留嫌疑人37天。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被拘留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的限制,可以拘留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被查清为止。当然,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2、犯罪嫌疑人因拘留或逮捕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在法院判刑后,可以依法折抵刑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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