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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传唤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2024-11-14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或住所、所在单位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17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n(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n(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n(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n(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n(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n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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