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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
因涉及刑事部分,只有国家公权力才能起诉量刑,当事人之间只能介于民事赔偿部分,达到相亘谅解,达到轻伤涉及刑事。我国法律有明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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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案由包括如下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4)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如果起诉到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属于政府的管理范围。
1、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行政复议有法律效果,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在诉讼期间,除非被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或者法律、法规个别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仍具有执行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否则,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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