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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拾到一个弃婴,一直没有办收养关系—— 本报记者王青山 8月28日,成都市府青路一居民小区内,5岁半的小甜甜像一只花蝴蝶,在妈妈张凤兰身旁“飞来飞去”。看着可爱的女儿,47岁的张凤兰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孩子已经那么大了,可到如今还是黑人黑户,这几天为了办理孩子的户口已多次跑到了成华区民政局和公安分局,可事情毫无进展。”张凤兰显得很无奈,“如果还是上不了户口,不知道明年读书该怎么办?我现在真后悔捡了这个孩子!” 拾到弃婴,没有报案和备案 2004年元月23日,会理县鑫旭酒店的员工匆匆忙忙跑到老板张凤兰的办公室,“楼下垃圾堆旁有一个被丢弃的婴儿,天气这么冷,怕要被冻死!”张凤兰随即下楼,果然看到一个用粗布包裹着的一个女婴,二话没说,就抱上了楼。张凤兰一面细心地为女婴洗澡,一面吩咐员工去买奶粉。 张凤兰已经有了一个15岁的儿子。当时,就捡回女婴的事,张凤兰既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004年5月,由于生意不景气,张凤兰带着女婴回到了成都,并在伊藤洋华堂找到一份月薪2000多元的工作,加之丈夫的收入,全家四口人的生活衣食无忧。张凤兰对女婴视为己出,疼爱有加,取名甜甜。 “我要力所能及地给她最好的生活和教育,让她能够过上甜甜蜜蜜的生活。”甜甜读幼儿园时,张凤兰已经意识到办理户口的重要性,也曾经到民政、公安等部门咨询过,都因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而被拒绝。“秋季开学甜甜就读学前班了,明年就上小学了。”张凤兰有点急了。 现在要办,麻烦的事情不少 8月27日,张凤兰来到成华区民政局,咨询收养事宜,工作人员告诉张凤兰,办收养手续需要会理县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甜甜是捡拾而来的事实,还需要有当时的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在张凤兰所在的社区、邻居的证明材料,且需经过公证,以证明张凤兰和甜甜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8月28日,张凤兰又来到成华区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是,如果给甜甜上户,必须具备以下手续:会理县公安机关证明;目击证人;登报60天公示,如果没有人认领甜甜,张凤兰方可向会理县民政局申请领养。 “当时只是觉得自己好心办好事,没有及时履行有关手续,结果事情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办了。”张凤兰感叹,“鑫旭酒店当时有20多个员工,主要来自攀枝花、乐山等地,这么多年过去了,现在一个证明人也联系不到。”连续奔波,甜甜的户口还是没有着落,张凤兰很失望,决定先把甜甜送到儿童福利院,然后再去申请领养。可福利院答复,“送福利院也需要公安等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自己养,上不了户,今后上学就业无从谈起,送福利院又送不脱,我该怎么办?”张凤兰很迷茫。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支队长朱仕派告诉记者,如果放宽了收养、入户手续,会产生一些不良的连锁反应。他提醒,不管是谁,今后捡拾到弃婴,应及时报案、备案,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以免出现张凤兰类似的收养难题。 张凤兰无奈地告诉记者,她打算请假到会理县“碰运气”,看能不能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同时,她希望当年在鑫旭酒店务工的知情者能够与她联系。 本报对此事将继续予以关注。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对方签字才生效的。建议治疗结束后申请司法鉴定:伤残和三期鉴定,之后可以将肇事者和其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另外,上海的交通事故,法院支持向对方索赔律师费。如有新的问题,可进一步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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