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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六)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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