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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判刑后原来所享受的待遇就无法继续享受了..。...
相关待遇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有差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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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四级参加军人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一)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在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300元;(二)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其他时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已故离休干部,其配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在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250元。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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