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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三)洗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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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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