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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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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内容: 1、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公开。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可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设立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达到执业条件,可以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 (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停业整改期间的;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发生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从事该项业务。 前两款规定情形发生前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参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1、要做好人员的准备:(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2)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基因变异);(4)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2、做好资料的准备:(1)司法鉴定。需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2)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以及相关的复印件。(3)需要准备1寸证件照片各3张。(4)常规检测样本,具体包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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