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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庭的审理程序,因此,其拒不到庭就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原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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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其申请撤回起诉。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负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的责任,而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出庭对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民事案件原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何处理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缺席判决。
一审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作撤诉处理,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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