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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并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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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追责制度的目的。即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但在实践中,现行的司法体制,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而是法院独立审判。有些案件的审理有政法委的参与,有领导的意见,有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的意见等复杂的情形,无法厘清具体法官的责任,如何让个别法官承担责任?总之,在完善,在进步吧。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要依法征收,也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开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提出,今后我国预算改革的目标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必要性,即为什么? (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要求预算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的在于约束政府的收支行为,面对“入不敷出”的压力,政府必须主动转变职能,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转变支出结构,更加精打细算。而预算将从资金上直接引导着政府职能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监督政府和市场关系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看不全、看不清、看不懂”问题的要求 1、预算的“看不全”问题:我国仍有部分收入没有纳入预算内,可以说当前接受人大监督的,公众能够看到的主要是公共财政预算,而公共财政预算只占政府收支总额的65%。 2、预算“看不清”问题:当前我国的政府预算透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预算透明度较低。 3、预算“看不懂”问题:公开是一大进步,但公开只是一个形式,公开不等于透明。不透明的公开能让人看到预算却不一定能看懂预算。另外预算在执行中调整和变更的随意性使得已公开的预算反映不了政府的实际收支情况,公众的监督也失去了意义。 4、公众参与预算力度较弱:预算是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进行分配,分配的结果涉及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目前预算编制和审批基本是在各级财政部门与经费使用部门以及同级人大之间进行,没有提供让公民参与预算编制讨论以及发表意见和监督的制度性途径。虽然目前有少数地区进行了公民参与式预算的尝试,但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同时由于人大代表专业知识的限制,影响预算编制的能力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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