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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所在的单位为您购买了生育保险,您可以享受到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54—56条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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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资料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按公司印鉴2、结婚证书原件3、《独生子证》原件(生育第二个孩子需要提供《批准再生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生育手术提供病历和病假条件)。清算流程生育补贴.一次性营养费清算流程1、加入保险的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程(引)产后一年内,公司经营者每月1~10日(节日顺延)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申请生育补贴.一次性营养补贴申请。2、医疗保险中心审查资料后,确认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按有关规定将生育补贴、一次营养费列入保险公司账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文件,十七、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另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文件,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由于您咨询的问题涉及经办业务,详情建议通过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咨询。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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