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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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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三条,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前款所说的雇佣总量是指雇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对劳务派遣涉及的三方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四)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五)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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