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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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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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