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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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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一)应急篷宿区设施;(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五)应急通道;(六)临时流动公厕。
新建、扩建、改建,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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