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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提出撤诉。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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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如果合法,会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不会再判维持了,因为原行为已经被取代)如果不合法,判决违法(不会撤销,原行为已改变没有东西可以撤了)如果你是原告对新行为还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本诉中一并告新行为,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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