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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和推进国有独资企业改革和重组2、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3、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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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1. 制定金融法规、规章制度和决策执行的权力; 2. 监管金融产品发行与流通环节,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对证券发行者和市场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 制定并监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行为规范,维护行业职业道德和操守; 5. 负责对金融信息进行监管,防止虚假信息传播; 6. 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 7.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8. 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负责制定银行业监督相关规章制度和方法。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持银行业合法性,稳步运行。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的设立、变更、结束及其业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依法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资格。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部控制监督,重视公司管理机制建设和完善,有效防范和解决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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