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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
1、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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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于保障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实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确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情况; (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强制行为; (五)行政处罚行为; (六)行政许可行为; (七)行政收费行为; (八)行政不作为行为; (九)行政复议行为; (十)行政赔偿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二)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对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四)负责组织对社会医疗机构的评审;(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对许可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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