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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两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会带来两类不同的法律后果: (1)不经过配偶同意,...
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财物应予返还。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应当取得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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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思我大致明白,就是您不希望您和您男友婚后共同创业得来的财产分给他的女儿,对吧?但是有一点我要告诉您,他的女儿永远是她的女儿,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对他遗产的继承权,份额当然看情况确定。您要达到目的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协议你们婚后的财产只属于您和以后的孩子所有,即您丈夫没有所有权;二是要求您丈夫以后立下遗嘱,他以后的遗产只归您和以后的孩子所有,即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两种方法,是否能成功取决于您和您现在男友的协商,并且都是不违法的。但在这里我想劝您一句,女儿毕竟是他的女儿,您的出发点是公平,但他给女儿的那个房子,应该也是他们夫妻共同创业的成果吧?并且,在结婚前或结婚时夫妻讨论这样的事且要达成协议,对方心里是否能接受?这也是个问题。总之,我已经把办法告诉您了,并且我保证这些都是合法的,但我还是要劝您慎重!三思而后行~!~!张峰,12/3
1、向相关部门起诉要回。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相关部门应予支持。
辛苦支持丈夫创业,谁料丈夫不仅找了情人,还赠予巨款,咽不下这口气的白女士立即向丈夫的情人追讨,却遭一顿抢白冷冷拒绝,机智的白女士用MP3全程录下了双方的对话。前天下午2时,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在与原告白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送情人杨小姐巨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同样作为被告的杨小姐应偿还这笔巨款。 13万元陡起风波 杨先生和白女士于1987年结婚,婚后有两个孩子。2002年,杨先生辞去单位工作开始创业。2004年5月,妻子白女士发现杨先生与原单位的一名女职工杨小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与其离婚。2个月后,双方心疼仍在读书的孩子又复婚了。没想到,白女士突然得知,杨先生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先后送给杨小姐13万元。这一消息令夫妻感情再度恶化,越想越气的白女士再次与杨先生离婚。离婚前杨先生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一定追回夫妻共同财产13万元整,此款属于白女士所有。 谈判录音成呈堂证供 2005年11月23日,白女士在单位办公室和杨先生、杨小姐为这笔款项发生争执,白女士将对话用MP3全程录音。录音中,杨小姐始终只承认自己收到了10万元赠款。 庭审中,白女士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被告杨小姐认为,她在杨先生纠缠和怂恿下于2003年9月离婚,现在杨先生和白女士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她身上,她由于一时气愤,说出气话,录音内容不实,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通过委托鉴定明确该录音未经剪辑,杨小姐无法证明白女士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录音内容,故该录音应当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作为夫妻一方的杨先生擅自将钱款赠给杨小姐的行为应属无效,鉴于白女士与杨先生对这笔赠款在离婚时已作了分割,且在审理中也均表示归白女士所有,故被告杨小姐应向原告返还10万元。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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