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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而不要求另一方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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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通过诉讼方式争取子女抚养权。 如果孩子和现抚养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女方要回抚养权的机率就大很多: 一、孩子3岁以下,或者孩子10岁以上,但是孩子愿意和母亲生活。 二、男方的经济条件和生存条不适合继续做孩子抚养人。 三、男方有暴力行为打骂或以其他方式威胁孩子的身心健康。 四、男方有不良爱好,可能影响孩子的人格成长。
离婚之后未取得抚养权,女方是需要支付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年给付,计算费用费时,要考虑支付计划的经济条件,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若有固定的收入,可以按照收入的20%支付费用。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可以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法院会根据孩子最大利益来判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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