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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制度

2021-11-14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是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为了方便社会了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保障公众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在全国媒体上公告;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布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的依据应是依法抽样检验产品的检验结果。通过发布被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可以警告被监督抽查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人们也通过公告了解一定时期的产品质量状况,便于监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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