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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品房发票遗失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登报声明该发票作废,并注明房屋地址、购房者姓名和发票号码等相关要件。 2. 前往开发商处...
法律分析 个人丢失发票不用罚款,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罚款,那也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不过个人丢失发票如果是自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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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持有的购房合同及相应的发票不幸遗失,您可以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关于合同丢失问题。如果您尚未进行预售登记环节,只需具备合同副本原件,将其交给开发商作废处理,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署一份原始的购房合同,在此过程中需支付一定的合同工本费用。若您已经完成预售登记程序但未办理相关银行按揭事宜,意外丢失合同后,则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声明公开宣告合同作废,待三个月期限过后,携带报纸前往预售登记机关以申请注销旧有合同,接着再依据与开发商达成的新规定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而如果已经成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若合同不幸丢失,除需执行上述繁琐的手续之外,还需要同办理贷款的银行方面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同时将新建合同置于银行中作为抵押担保物。 其次,关于发票丢失处理过程。您可以直接向开发商明确展示相关情况,并在开发商处请求重新开具发票,且务必请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章以及公司公章等标志,以确保所开具之发票的有效性。若遗失的是关于首付款的发票,当房屋正式交付给您后,您仍然可以获取到相应的总房款发票,此类情况并不会对您办理房产证造成实际影响。反之,如果遗失的是整张的购房全款发票,那么您可以尝试请求开发商索取出具书面证明,或者提供原始发票的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资料,并为这些资料加上公司相关的盖章确认,最后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此途径将这些发票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最后,《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
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不影响交房。具体建议你直接和开发商联系交房。
发票丢失,建议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贵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贵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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