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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新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在接受委...
办案部门、看守所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应当向律师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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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接待律师提交办案部门的委托手续、证据材料和书面辩护意见,并在24小时内转交办案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指定的负责接待律师部门告知市公安局法制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通报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律师会见,看守所可以监视,并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控,但不得监听,公安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完毕应当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押交接手续。
在押的提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2日内将其请求转达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或者预审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向其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所在的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代为。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书面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相关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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