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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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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论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也同样发生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模式适用的前提,主要是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第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这种模式,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复议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是针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三种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赔偿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一)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三)违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违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不予赔偿的规定:(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赔偿的情形。三.赔偿程序:(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初步审查赔偿请求,决定是否立案。2、请求赔偿时,请求人应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并做笔录,当事人签字。(2)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四、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1。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不予赔偿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审核承办部门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作出行政赔偿决定。5、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的执行: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赔偿费用:1。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进行赔偿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进行赔偿。如果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的,主要通过支付赔偿金进行赔偿。二、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3、行政赔偿费用由具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拨付。4、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作出复议加重侵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是赔偿义务机关,最初造成侵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然后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结算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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