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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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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怀孕期间公司解散应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按照怀孕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办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一条没写在劳动法里,但在实施细则里有相关内容,并且很不显眼,得仔细看好好揣摩。 劳动法主张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仲裁,即使劳动部门的人出面调解也是明确主张各让一步。把法律法规理解通透了才能好好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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