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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的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的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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