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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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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借条能否否认借贷关系,应视具体情形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仅有借条能否否认借贷关系,应视具体情形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条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以此表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的借贷行为及金额,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条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则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果被告依据 基础法律 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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