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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应为贷款人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承担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对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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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据可以否认存在贷款关系。但否认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提供借条的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借贷关系。经审查,法院将支持证据更充分的一方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2、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贷款,被告应当向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贷款关系的建立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条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则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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