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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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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设工程进行分包时,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也许大部分人对于分包不是很了解。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那么,工程分包要求是什么呢? 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条件: 除非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三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建筑法》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探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几乎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分发包人和工程分承包人各自要有相关能力或资格,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都要负责任。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都要协商一致,然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那么建筑工程中,分包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由其选定的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说,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都应当由承包方自行完成。但是,对一些大中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来说,实行总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允许承包方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或者自己不擅长的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以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缩短工期,都是有好处的。本条对分包行为规定的限制条件是:(1)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为防止总承包单位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建设单位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本条规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3)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此,国家计委在其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也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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