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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基于上述法条的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学校是没有权利强制学生在学校住宿的。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教育法里规定的是根据需要设立寄宿制学校,也只是为了保障居住分散的学生入学,并没有强制要求学生必须住校。学校要学生住宿是为学生着想,是对学生家长有交代,毕竟学生是家长交给学校了,学生在校期间是由学校负责,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进入学校读书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即被认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几何时,社会过于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学生与老师如果发生矛盾纠纷,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将责任推到学校老师头上。透过五华这几起事件,必须及时扭转“重学生轻老师”的被动局面,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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