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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 你可以要求学校及时推荐工作或退还学费,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你...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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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根据现行的规定是属于准行政管理。你所说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法院只能对学校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无全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就是说只要学校的处理是有依据的,并且是按照既定的程序作出,那么是否合理,法院无权过问。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欢迎登陆www.x zho cn(徐州律师网)咨询,私人律师等着您。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教育受国家和社会保护,义务教育期间学校不得剥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教育局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已满十八年的成年人的教育权利在《宪法》里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各部门法未见对应法律条款。司法实践,一般不做违法处理。
学校强制学生消费自产商品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学校作为经营者,利用其对学生的管理地位,强制学生进行交易,本身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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