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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人可以享受国家政策中的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是针对老人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90周岁到94周岁的老人...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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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市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惠。其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者的奖金(2)各种企业员工、城镇个人工商店和其他经济组织者的奖金在经营成本中支付(3)夫妇双方一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者业事业单位在职者,另一方没有雇佣者的情况下,在职者位全额支付(4)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夫妇,独生子女父母的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业经费中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的特别经费由政府出资、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构成。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业经费建立财政专用账户管理,由政府出资,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用账户管理,专用账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年度父母双方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人均5元以上,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的特别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特别经费不得抵抗国家和省规定应执行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很多,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优惠政策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土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天津、河北等地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给予土地流转方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至200元。税收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补贴类政策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该政策从2003年开始实施,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专项扶持类政策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专项扶持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60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万元至160万元。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万元至80万元。“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万元至300万元,合作社50万元至150万元。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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