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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罪名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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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行贿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转移到海外的;(5)通过其他方法隐瞒犯罪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犯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洗钱罪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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