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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售房产是非...
天津二手房交易税费需征收买方 1.36元平方的测绘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的评估费;90平内1%、90平~140平内 1.5%,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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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契税:天津二手房交易契税收取标准为: 一、首次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二手房契税按成交价的1%征收; 二、首次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米到144平米之间的二手房按成交价的1.5%征收; 三、购买144平米以上的天津二手房契税按照成交价的3%征收; 四、购买第二套住房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备注:成交价低于房管局网签协议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的纳税依据以房管局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为准,此种情况下不以实际成交价和评估报告为准。B、土地出让金:网签协议价格的1%。(土地来源为国有出让的不征收此项费用)C、产权登记费: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费为80元套,非住宅按评估价格的千分之四收取。D、抵押登记费:二手房他项权登记费80元套。(仅买方需办理二手房贷款时才收取此费)、转让手续费:土地转让手续费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6元征收,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18元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签协议价格的1%一、二手房本次交易距上次交易时间间隔不足5年的需征收;二、买方名下(以家庭为单位核查)不是唯一套私产住房的需征收。
天津市二手房交易税费: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1、印花税:房款的0.05%2、交易费:3元/平方米4、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5、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
一、天津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天津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二条房产税在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房产税。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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