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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开展劳务派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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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及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公司成立首先需要进行登记。
1、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及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公司成立首先需要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被派遣至甲方工作的,为甲方服务的工作年限将累计计算”有风险。 这里有个条件,就是“被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如果和人力公司签约后,被派至其他公司工作,则在甲方服务工作年限将可能不能累计计算。 另外,能不能累计算,还需要劳务派遣公司的认可。因为你们新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牵涉到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这将直接对劳务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该约定是甲乙双方的约定,并不能约束劳务公司,需要劳务公司的确认才会有效,这也是个风险。 建议:最好是三方确认“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劳务公司不同意的话,则争取与原公司结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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