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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
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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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这样处理:1。工程结算依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有效性。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有权按合同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仍应按照终止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施工直接费外,各种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3、其他善后工作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当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成的工程和已购材料,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此外,根据《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1)互谅互让,建设方及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施工方不追究建设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继续友好合作; 2)建设方对应付款列出付款计划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3)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一系列纠纷所涉问题予以重新确认,合同继续履行; 4)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全部问题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 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 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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