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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1、四级工伤可以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应享受的待遇:(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5、我擅长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需帮助请来电细谈,济南邢波律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标准为:4级残疾为18个月的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标准为:4级残疾工资的75人%;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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