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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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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XX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XX(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XX(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XX(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XX(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XX(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XX(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XX(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XX(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XX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一、什么是公租房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也属于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二、出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公租房《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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