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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非法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扣除的部分以上,允许今后的纳税年度结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差异,现行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扣除,企业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或者通过各种印刷,制作公司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种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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