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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请参阅《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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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在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诉讼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包括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回答法官提出的其是否对业主的房屋进行了管理的问题时,都将其对购房人的房屋进行的“维修”作为其对购房人(以下称“业主”)的房屋进行了“管理”的证据。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房屋的维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自己对购房人承担的房屋保修义务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代开发商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房屋的维修不属于开发商对购房人承担的房屋保修范围,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工本和材料费,这种情况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的一次独立的有偿服务。无论是哪种情况的“维修”,都不属于“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中的“管理”是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现实中,业主对自己的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始终是自己在行使,从来没有哪一个业主将其中的某项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所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中所谓“对购房人房屋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履行。
大修基金一般是购房款的2-3,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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