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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因此,外派劳务中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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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中的劳动争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发生的争议。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经过协商仍然不能得到解决,应当按照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按法定程序处理。如果在劳务合作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应当按照当地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来处理。二是劳务人员与外派劳务企业发生的争议。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的规定:“外派劳务和企业应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务人员可及时向外派劳务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务人员与外派劳务企业发生争议的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法》
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帮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支付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协商确定,并书写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外派务工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网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应给与适当的这个。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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