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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已经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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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承担的责任如下: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建设单位还应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是建设单位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三是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强迫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强制性标准,降低施工质量。五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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