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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 1、房屋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仍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2、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优先于其它债权清偿; 3、同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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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2、房屋买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签订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未说明是何抵押登记,以下是房屋抵押登记示例,可借鉴: 1、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 2、抵押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2)权属审核 (3)核准登记、颁发证书 3、抵押登记时限: 符合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4、抵押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 (1)、现房抵押 a.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 b.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致(委托银行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不是银行; c.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一致; d.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c.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2)、预售商品房抵押(含经济适用住房) 预售商品房抵押是商品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a.申请登记的抵押人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房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致; b.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债权人一致; c.抵押登记的房屋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物的范围内并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一致; d.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不得超出预售商品房的价值; e.贷款用途应为支付购房款; f.买房人所购商品房,已被开发企业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解除抵押; 申请抵押登记的预售商品房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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