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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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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确需修改的;(三)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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